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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工程的噪声控制与振动控制
发布时间:2016-04-30   浏览次数:4534

文章摘要:净化工程内的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动态测试时,净化工程内的噪声级不应超过70分贝A。二、空态测试时,乱流净化工程内的噪声级不宜大于60分贝A;层流净化工程内的噪声级不应大于65分贝A。
  净化工程内的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态测试时,净化工程内的噪声级不应超过70分贝A。

  二、空态测试时,乱流净化工程内的噪声级不宜大于60分贝A;层流净化工程内的噪声级不应大于65分贝A。 注:由于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或噪声大于70分贝A对生产无影响时,噪声级可适当放宽,但不宜大于75分贝A;上述噪声级是指在室内每一个工作点人耳位置(人离开)的测量值。对于变动噪声,则取相同位置处在一个正常工作日内的等效连续声压级。

 

  a、净化工程内的噪声频谱限制,应采用倍频程声太级;各频带声压级值不宜大于1的规定。

  b、净化工程的平、剖面布置,应考虑噪声控制的要求,其围护结构应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并宜使各部分隔声量相接近。

  c、净化工程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对于辐射噪声超过洁净室允许值的设备,应设置专用隔声设施(如隔声间、隔声罩等)。

  d、净化工程内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噪声超过允许值时,应采取隔声、消声、隔声振等控制措施。除事故排风外,应对洁净室内的排风系统进行减噪设计。

  e、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根据室内噪声级的要求,风管内风速宜按下列规定选用:总风管为6~10米/秒。无送、回风口的支风管为6~8米/秒。有送、回风口的大风管为3~6米/秒。

  f、净化工程内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考虑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要求,不得因控制噪声而影响洁净室的净化条件。

  净化工程振动控制

  1、净化工程和周围辅助性站房内有强烈振动的设备(包括水泵等)及其通往洁净室的管道,应采取积极隔振措施。

  2、对净化工程厂房内外各类振源,应测定其对净化工程厂房的综合振动影响。如受条件限制,也可根据经验对综合振动影响进行评价。并应与精密设备、精仪器仪表的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比较,以确定对其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3、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隔振措施,应考虑减少发生量、保持净化工程内合理的气流组织等要求。当采用空气弹簧隔振台座时,应地气源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净化工程内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当生产工艺仅要求在净化车间内局部工作区达到更高的空气洁净度时,其气流组织设计应使洁净气流首先流经该工作区,或在洁净室的不同区域形成不同气流流型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工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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