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净厂房为无窗或设固定窗的房间,房间密闭性较好,
洁净工程设置排烟系统是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必要方法之一。《结净厂房设计规范》第6.5.7条规定:洁净厂房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
洁净工程机械防排烟系统宜与通风、净化空调系统合用,但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的要求。在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的修订稿的草案中对
洁净工程建筑中的防烟排烟设施作了一些规定,现摘录该草案中的部分规定供读者参考。
(1)排烟量的确定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场所,其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当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计算排烟量;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时,应按最大的防烟分区的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h计算排烟量。单台排烟风机的最小排烟量每平方*不应小于7200mh。
(2)排烟风机的选型
洁净工程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风机,风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风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在风机入口总管上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且应与排烟风机连锁。
(3)排烟口的设置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设置在顶棚内的墙面上,且与邻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距可燃物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应关闭,并应设手动或自动开启装置,排烟口与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